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杜冬敏 12月23日,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例侵害“五糧液”商標權糾紛案,兩家公司因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分別被判賠償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損失2.3萬元、1.5萬元。這是廣西審結的首例五糧液商標侵權糾紛案。
  2012年3月26日,來賓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分別對某商貿公司、某茶莊進行檢查,查獲涉嫌假冒的 “五糧液”酒各6瓶,並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五糧液集團打假人員鑒定,該查獲酒為假冒產品。
  來賓市興賓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秀瑤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兩家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查扣的假酒及罰款5000元、6000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產品的商家雖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仍需承擔商標權利人被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五糧液集團認為該商家銷售了假冒的五糧液白酒,已侵犯了其商標權,對公司及產品的聲譽造成了重大的損失,遂起訴到來賓市中級法院,向兩售假商家索賠分別為6.3萬元和12.5萬元。
  庭審中,被告商家辯稱,其銷售的假冒白酒系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屬於不知情,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賓中院審理後認為,兩商家為經營酒類的經營者,應當具有較強的品牌辨識能力,對於五糧液集團的五糧液酒及註冊商標的知名度應當知曉。某商貿公司提供其銷售的五糧液白酒進貨價格為“630元-650元”,銷售價格卻為“400”元,而五糧液酒同期批發價為800元,該商家明顯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主觀上不知情、經合法途徑取得的商品的法定情形,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另一商家某茶莊以他人向工商執法部門轉款的銀行轉賬憑據作為其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的合法途徑,理由顯然不成立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鑒於該案五糧液集團損失和被告獲利均無法查明,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了涉案的註冊商標及其知名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量、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廣西首例“五糧液”商標侵權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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